珠海市化工与材料行业协会

珠海市化工与材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珠海市化工与材料行业协会;英文译名:Zhuhai Chemical and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ZCMI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协会是由从事化工与材料生产、经营、施工等同行业经济组织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循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珠海市化工与材料行业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会员之间经济交流和合作,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组建,经珠海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珠海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99-101号三楼307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交流、咨询、展览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五条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当年缴纳会费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应于当年六月底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核准后,可予缓、减或免缴当年会费。会员无故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4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社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本社团会员大会;
(三)贯彻本社团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拟定本社团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五)落实本社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监督实施本社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提议本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各类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方案,并报理事会批准;
(八)提出本社团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九)提出并审议本社团投资经营活动计划与方案;
(十)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筹备本社团换届工作;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兼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安排,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从有关单位委任的人员中出任。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监事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解决,不得在协会领取工资福利和报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途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直、公正、诚实。
第三十六条  在正式党员达到3名及以上的情况下,本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做好党的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在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情况下,本单位可通过安排党建工作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活动与本单位发展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主题活动等有效载体,与本单位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相互促进。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单位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单位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群团基层组织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主动支持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管理费用列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必须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和处理捐赠款物,并将使用捐赠款物情况如实纳入年度财务报告内容。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六条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0月14日第二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行业协会的会员及实质性领导职务和名誉性职务的,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